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筑牢法治屏障 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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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 袁莎 种梦丹)近年来,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创新“三个一”工作方法,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中依法办案,积极履职监督,实现了监督成效有体现、环境治理有改善。在办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案件过程中,督促涉案矿山企业积极通过运输回填矸石、黄土,平整、绿化被污染土地并补植补栽树木的方式进行了整改,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案例,获评陕西省检察机关“六五”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个抓手”,以专项活动为抓手深入摸排案件线索。该院部署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以来,针对辖区内的矿山资源开发底数进行了全面摸排,对摸排出的44家企业逐一建立台账,并派员走访排查了其中11家矿山企业。在走访过程中该院干警发现,某坩土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镇露天开采坩土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矿坑,土地长期无法恢复,对地质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某矿业公司部分煤矿石矸山大量煤矸石裸露在外,且存在自燃现象,既占用土地资源,也造成了大气污染,亟待督促整改。
  “一个依托”,以执法办案为依托推动矿山综合治理。该院干警通过对露天开采坩土、石矸山煤矸石裸露产生的严重影响进行分析研判,一致认为矿山资源开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不仅是区域环境问题,同时也是掣肘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矿山企业既是利用资源进行生产的受益者,更是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的第一责任人,且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坚持用好“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阶梯式办案方式,主动向监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探究矿山公益受损的历史成因和可能存在的各类隐患,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航拍、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准确依据。同时,该院也认识到部分矿山企业在生产时忽视环境治理,长期占用大量土地,给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既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利于区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强化检察监督,凝聚社会共识,该院针对某坩土开发有限公司和某矿业公司造成的地质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分别进行了公开听证,邀请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共议监督工作,就拟发的检察建议听取听证员的意见,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最优方案,共同推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一个导向”,以治理结果为导向巩固监督整治效果。该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时,以社会治理提质增效为目标,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的跟踪回访。相关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属地政府等其他单位共同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涉案企业切实履行矿山治理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制定的年度治理计划进行治理。整改期间,检察机关不定期与被建议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走访,查看整改情况,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在矿山治理领域充分行使监管职能,助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为进一步强化治理效果,落实以“我管”促“都管”的司法理念,该院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针对矿山采坑周边区域修复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相关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3家矿山企业未设立治理区域标识牌、覆盖堆料、填埋矿坑等问题发出整改建议书,要求属地政府部门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问题现已全部整改到位。